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相 對 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庭秉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 109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135,017元及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嗣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5號判決後,兩造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1號民事判 決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超過941,549元之本息部 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廢棄部分,聲請人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餘由聲 請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當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所示,是本件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 │ 計算書 │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350,184元 │聲請人預納 │ │ │ │第一審確定之標的金額21,883,189元 │ │ │ │確定部分之裁判費204,632元 │ ├─────────┼───────┼───────────────────┤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81,812元 │聲請人預納 │ ├─────────┼───────┼───────────────────┤ │ │ 62,979元 │相對人預納 │ ├─────────┼───────┼───────────────────│ │鑑定費 │120,000元 │相對人預納 │ │─────────┼───────┼───────────────────┤ │第三審上訴費 │192,786元 │聲請人預納 │ ├─────────┼───────┼───────────────────│ │ │ 50,653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計 │958,414元 │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合計753,782元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以下4捨5入) │ ├─────────────────────────────────────┤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22,737元 │ │ 204,632元×1/9=22,737元 │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 753,782元 │ │(一)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753,782元 │ │ 計算式:958,414-204,632=753,782元 │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 75,378元 │ │ 計算式:753,782×1/10=75,378元 │ │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98,115元 │ │ 計算式:22,737元+75,378元=98,115元 │ │四、相對人已繳納訴訟費用:233,632元 │ │五、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135,517元 │ │ 計算式:233,632元-98,115元=135,51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