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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相對人收受催告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查依聲請狀所載,應有三份。)

㈡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不符,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其住居所之證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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