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擔保金,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相對人收受催告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查依聲 請狀所載,應有三份。) ㈡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如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不符,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其住居所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