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蘇美娥(即錦華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錦華建材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四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十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錦華建材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2年4月6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聲字第157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