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4號聲 請 人 仲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之印鑑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 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之印文相符)。 (二)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