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何士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何士提(即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送達代收人 翁秀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八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2年2月7 日清算完結,惟因清算事務尚處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48號延展清算卷宗, 核與前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8月7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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