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邦裕 相 對 人 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鴻德 相 對 人 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連 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995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提供有價證券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擔保物,並以本院 96年度存字第34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提出同意書1紙及公司登記事項 卡2份為證。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上並無 相對人之公司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2年6月4日發函命聲請 人補正相對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及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註明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印章相符等文字,然經核對聲請人於102年6月18日、24日所提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相對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均與變更登記表之印鑑證明不符,本院自無從依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上審查該同意書之真正。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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