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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南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文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於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已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該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覆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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