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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被告
王若蓁
法定代理人
吳宣蓉即吳筑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秋雅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雅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7,035 元(詳如附表編號1-7 合計欄),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被上訴人王秋雅於起訴後,於第一審審理期間為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91,635 元(詳如附表編號1-9合計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490,被上訴人王秋雅僅繳納裁判費13,573元(計算式:1,000 +12,573=13,573,即僅以如附表編號1-4 合計欄計算裁判費),尚應補繳37,9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3,850元  │(公告現值:1007㎡×2,200 )×1/4 (被上訴人應繼分)│
│  │                  │    │      │                          │
├──┼──────────────────┼────┼──────┼──────────────────────────┤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3,400元  │(公告現值:36㎡×2,600)×1/4           │
├──┼──────────────────┼────┼──────┼──────────────────────────┤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04,785元  │(公告現值:96.38㎡×25,100)×1/4         │
├──┼──────────────────┼────┼──────┼──────────────────────────┤
│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84,500元  │(房屋稅課稅現值338,000)×1/4           │
├──┼──────────────────┼────┼──────┼──────────────────────────┤
│  │              1-4合計 │    │1,266,535元 │                          │
├──┼──────────────────┼────┼──────┼──────────────────────────┤
│5  │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全部  │1,557,300元 │(公告現值:2148㎡×2,900)×1/4          │
├──┼──────────────────┼────┼──────┼──────────────────────────┤
│6  │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全部  │1,557,300元 │(公告現值:2148㎡×2,900)×1/4          │
├──┼──────────────────┼────┼──────┼──────────────────────────┤
│7  │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 │2 分之1 │495,900元  │(公告現值:1368㎡×2,900)×1/4          │
│  │                  │    │      │                          │
├──┼──────────────────┼────┼──────┼──────────────────────────┤
│  │              1-7合計 │    │4,877,035元 │                          │
├──┼──────────────────┼────┼──────┼──────────────────────────┤
│8  │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建物  │全部  │189,600元  │(房屋稅課稅現值758,400)×1/4           │
├──┼──────────────────┼────┼──────┼──────────────────────────┤
│9  │豐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款10萬元  │    │25,000元  │100,000×1/4                    │
├──┼──────────────────┼────┼──────┼──────────────────────────┤
│  │              1-9合計 │    │5,091,635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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