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9號原 告 哲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2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