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歐永福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