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上列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為新臺幣(下同)1,747,211 元,反訴部分為2,240,126 元,合計3,987,337 元,應徵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