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及反訴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及反訴被告 天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上列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天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為新臺幣(下同)1,747,211 元,反訴部分為2,240,126 元,合計3,987,337 元,應徵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