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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雅曼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67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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