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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理查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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