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理查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