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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告
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鉦揚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人
謝岦峻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全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維上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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