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 告 日盛節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黃鉦揚 許哲嘉律師 複代理 人 謝岦峻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全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維上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