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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訴人
台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賓
上訴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

102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

一、就上訴人台中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98元(本訴部分係16萬0862元,反訴部分係5萬0536元,共計21萬1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二、就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1萬3448元(本訴部分114萬8881元,反訴部分係536萬4567元,共計651萬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322元。

三、上訴人上開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依裁定所示應徵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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