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台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賓
- 上訴人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
102年度建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
一、就上訴人台中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398元(本訴部分係16萬0862元,反訴部分係5萬0536元,共計21萬1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二、就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1萬3448元(本訴部分114萬8881元,反訴部分係536萬4567元,共計651萬3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322元。
三、上訴人上開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依裁定所示應徵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