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龍
- 被上訴人
-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沬
- 被上訴人
-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瑞信
- 被上訴人
-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雯
- 被上訴人
- 雲琅工程行即康巃軍
- 被上訴人
-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