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被 上訴人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沬 被 上訴人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被 上訴人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被 上訴人 雲琅工程行即康巃軍 被 上訴人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