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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被上訴人
浡洋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沬
被上訴人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被上訴人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被上訴人
雲琅工程行即康巃軍
被上訴人
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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