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8號
- 原告
- 詹萬興即耀輝土木包工業
- 被告
- 龍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茂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