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建字第3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41,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