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勳
- 被上訴人
-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住所「臺中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