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勳
- 被上訴人
- 暄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