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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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