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熹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佳龍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聖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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