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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6號

原告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宛臻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告
王耀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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