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碧珍 訴訟代理人 郭正忠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如律師 戴易鴻律師 李芷軒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郭乃瑩律師 複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陳怡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及第九項關於「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