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蕙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易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芷軒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炳炎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皓偉律師
陳怡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及第九項關於「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