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原告暨 反訴被告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碧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102年度建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8,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788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