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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5號

原告
得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堯銘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被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主張追加工程部分,其單價係如何計算得出?又原告所主張追加工程(黃色部分)之㈡⑵截流管、及原合約結算數量依台中市政府最後總驗收合格之數量增減(橘色部分)均列計其他利雜費函加值營業稅後之金額,惟未見原告提出計算之方式及內容,亦未見提出相關單據,原告應儘速列明計算方式(應包含利潤及稅賦部分)及相關證據,俾便被告防禦及本件之辯論。

㈡本件系爭工程向正鎰數位購買之燈具設備,究竟係由何人付款?原告所列之原合約結算數量依台中市政府最後總驗收合格之數量增減(橘色部分),有否列入此項次?

㈢本件系爭工程之保固期為多久?原告有無依契約提撥1%之保固金?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已扣除保固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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