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5號

原告
得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堯銘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被告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