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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0號

原告
圓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宏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告
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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