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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環
訴訟代理人
黃瀞惠
訴訟代理人
吳嘉維
被上訴人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法應代理人「高錦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錦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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