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環
- 訴訟代理人
- 黃瀞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維
- 被上訴人
-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法應代理人「高錦龍」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錦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