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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彩異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5智字第11

號上 訴 人 紅又香企業行即邱碧瑩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一、上訴人與國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莆詰實業有限公司、奇異彩異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智字第11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㈠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㈡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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