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原告
富振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冠男因102年度智字第4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