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富振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冠男因102年度智字第4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