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富振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凉
- 訴訟代理人
- 徐鼎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凱玟
- 被告
- 陳冠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龍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陳清涼」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清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