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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32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消債補字第3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綉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增減變動表」應記載聲請前二年之收入│
│  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
│  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交通、水電瓦斯等)之相關│
│  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                                            │
├───────────────────────────┤
│㈥聲請人何時自傑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離職原因為何?│
├───────────────────────────┤
│㈦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__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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