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孝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