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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

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0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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