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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何明坤即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明坤為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精湛亞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解散登記,並於民國101年10月8日經鈞院准予備查呈報清算人,且於102年2月25日經鈞院核備清算完結在案;復經徵得何明坤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明坤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101年度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52號呈報清算人、102年度司司字第16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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