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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楊晃彰
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相對人
晶德科技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晶德科技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又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聲請人之持股達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法定標準,法院即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並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234股,上開股數已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50股之9.18%。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又相對人公司於民國81年5月20日設立迄今,均未曾召開股東會,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皆未曾向股東揭露,影響股東權益甚鉅。為確保股東權益,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新、舊股東名冊二份為證,核其持有股數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9.18%,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以102年9月12日中市會字第102212號函推薦陳献章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陳献章會計師係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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