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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告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2,04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7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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