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谷燁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42,04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2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7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