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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告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2,654,196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834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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