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年照、黃源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2萬2042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萬742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