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上當事人與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即三共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