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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5號

原告
任蘭英
被告
谷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萬元【蓋依卷附建物謄本記載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參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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