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盧正昕、廖燦昌、蘇金豐
- 原告陳香閨
-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陳香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調閱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43733號卷、102年司執字第29103號第2次製作之分配表後,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12,736元(暫以原告主張本金360萬元扣除本院執行處民國102年8月6日分配表所載債權人趙吉鈿分配所得2,487,264元為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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