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4號
- 原告
- 寶禾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禾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66,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