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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告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浚米
原告
盧沛孺
被告
陳家誼即陳自萍

      呂廣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家誼即陳自萍、呂廣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12,972元(其中美金31,885元部分,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2年7 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0.172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962,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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