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7號
- 原告
-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7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4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