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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原告
世世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徐淑子等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93,5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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