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7號
- 聲請人
- 典藏創意攝影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載聲請人財產種類、數量、各別價值、現值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報構成聲請人2人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可供償債之資產總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聲請人有2人,請分別依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 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