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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告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金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 萬528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 萬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 萬35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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