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
- 原告
-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金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 萬528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 萬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 萬35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