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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何語

  • 當事人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金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 萬528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 萬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 萬35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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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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