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英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山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施工處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2,4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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